台鐵出軌受害者 有哪些求償管道
(原文發表時間:2021/04/03;同步刊登在: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403/XJWORI647BAJ7AG76R5BR7P7OA/)
台鐵東部幹線在4月2日發生幾十年來最嚴重的人命傷亡事故, 至少51人死亡、上百人受傷。初步調查這起嚴重的交通事故起因,疑似是附近作業的工程車輛,停放在斜坡上又未拉起手煞車,從山坡滑落撞上列車,導致列車脫軌、車廂猛烈撞擊隧道壁。對比前一天台鐵公司還興高采烈、大肆宣傳新購入的「最美區間車」EMU900型電聯車,隔日就遺憾哀痛面對有史以來「傷亡最慘重的人為事故」,台灣人的生活就是如此充滿戲劇性且荒謬。
願死者安息、生者平安,然我們仍需要嚴肅面對這起事件法律面的各項問題,特別是相關人等的法律責任。
撫恤與理賠外還有國賠
首先,是造成這起重大事故的罪魁禍首該當何罪?施工人員將工程車輛停放在危險區域,又未拉起手煞車,可能還違反了工程機具的使用規範,顯然是有重大過失,是本次重大傷亡最主要也最直接的原因,構成《刑法》的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因本起事故涉及鐵路交通安全,同時也另外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因人命傷亡過多,檢方甚至有可能會以《刑法》第185條第2項的「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於死」起訴被告,而該法條的刑度最高可以到無期徒刑。
然而,只有那個亂停車的施工人員需要負責嗎?出事的工地現場是由誰負責監督的呢?那名施工人員是台鐵和交通部的外包廠商,負責現場監工、指示施作方式、辦理相關工程驗收的台鐵或交通部人員,對這起事故有沒有責任?《鐵路法》第61條之1以下有對於鐵路兩側的禁建、限建的嚴格規定,可見在鐵路兩側進行工程,除了必須得到特別許可,施工更是需要異常謹慎,但是這次出事的施工現場管理散漫、毫無對鐵道安全的警覺心,而且施工的邊坡竟然沒有任何防護措施,這是合乎鐵道工程的施工安全標準的嗎?
前述各方的過錯責任則又會進一步影響後續的賠償責任,除了《鐵路法》明定的傷亡撫恤金和交通事故意外保險的理賠金,賠償的責任也包括受害人及台鐵對承包商的求償,以及台鐵與交通部因監工不當、施工防護管理不當所可能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而國賠相關的責任範圍和賠償金額,將不只是交通部公布的賠償標準。另方面也很重要的是,國家賠償請求有2年的時效限制,受害人或其家屬需要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起事故最讓人感到痛心及憤怒的是,明明台鐵東部幹線先前在2018年10月就已發生過18人死亡、187人受傷的普悠瑪號火車出軌事故,為何不到3年的時間內,在相近的路段,竟然又發生了更加嚴重的人為事故,台鐵和交通部是完全沒有從人命傷亡的錯誤中改進和學習的能力嗎?再重的刑度、再高額的賠償,是否能避免數十條人命損失、上百個家庭破滅的悲劇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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