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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和法規遵循是金融國際化與科技化急需打通的任督二脈

洗錢防制和法規遵循是金融國際化與科技化急需打通的任督二脈

作者:蔡昆洲律師、羅少驊律師(本文刊登於105年9月29日工商時報)(歡迎與我們聯絡)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的法規遵循要求,遭紐約州金融局(NYDFS)罰款57億台幣,成為我國銀行有史以來受裁罰的最高金額,然而這並不是美國主管機關對違反洗錢防制、打擊恐怖融資等規定的金融機構所祭出的最高罰金,包括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在內的國際銀行,多有被罰超過百億台幣的紀錄。

美國對於反洗錢、反資恐的高度重視其來有自。洗錢防制發展初期,各國多著重在毒品相關犯罪,其後漸漸擴展至各種貪污、人口販賣與經濟犯罪所得的金流問題上,到了911事件後,更進一步擴張到打擊恐怖融資的思維,當時美國火速通過「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讓執法部門有更大的發揮空間。在認知美國的立法與執法背景之後,或能理解美國裁罰為何如此之重,反觀國內法規,銀行違反洗錢防制通報規定最高可處罰一百萬台幣,如屬重大違反內控內稽規定,裁罰金額最高至一千萬台幣,可見對於反洗錢的立法及執法與美國存在極大落差。

除了法規落差造成國人輕忽之外,包括金融業與各上市櫃公司在內的國內經營者,常將法務或法遵部門視為成本單位,法律成本能省則省,或誤認只要略懂法律知識,都有能力勝任此工作。對於法遵的錯誤觀念,還來自誤認其僅是一項核對法規、制作報表的例行性工作,甚至這種錯誤偶爾也存在於法律從業人員。理解法律、洞悉產業與產品特性,再以此判斷個案事實所造成的風險,才是法遵人員的主要任務,例如在911事件、金融海嘯或巴拿馬文件等重大事件發生後,法律或許沒有變動,但是判斷法遵風險的地理、產品與客戶屬性等要素已經不同。以往巴拿馬與美國之間未涉及犯罪所得的金流,可能被歸類為低風險,今後則可能被視為高風險而需受更頻繁、更高度的檢核,甚至應該對主管機關發出可疑交易報告(STR,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輕忽不得。

我國銀行業雖因過度競爭及持續性低利率的經營環境,不得不開發風險性較高的業務,並盡可能降低經營成本,但是在銀行積極開發海外市場及新型態業務的同時,仍然必須審慎評估新市場或新業務所帶來的法遵風險,並投入適當資源建置法遵人員及法務支援系統。而當法遵風險成為裁罰事實,經營者首先應該檢視企業的法遵或反洗錢系統(Compliance/AML program)是否出了問題?是否公司文化向來不重視此種風險?是否公司未配置適合、足夠及獨立的資源?畢竟公司的法遵及反洗錢責任,最終還是落在經營者身上,必須要確認公司存有一套有效的持續監控系統,也必須在被主管機關或查核人員指出缺失後,確認問題已獲得改善。

我國金融業者普遍已認知到金融國際化與科技化的重要性,但可能還未能認清法規遵循在其間所扮演的重要性,金融國際化與科技化的背後是更複雜的法規、更高昂的法遵成本與更多的未知風險,只要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行業,都牽涉其中。美國近年金融法律最熱門的職位當屬法規遵循人員,包括傳統金融與金融科技業者,均表示法規遵循與洗錢防制是當前金融國際化與科技化最重要的法律課題;我國金管會也陸續要求金融機構設置一定層級與資格的法遵人員,但法遵文化的建立,更是待努力的重點。另一方面,除了銀行外,保險業與證券業亦可能成為有心人士的洗錢管道,甚至賭場、貴重金屬與奢侈品交易等等,都是洗錢版圖的一環,此次兆豐銀行受罰的風暴,其反思不能只停留在銀行的範圍之內,其他金融業、電子支付業、P2P借貸或虛擬貨幣等金融科技業者,都需思考法規遵循與洗錢防制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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