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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争议

金融投资争议

金融商品风险与争议

金融业不断推出新商品,其背后常是各种极为复杂的风险结构,对买方或卖方都是如此。本所擅于为客户剖析风险因子,并在争端发生时维护合理权益。

/案例背景/

在 2014-2016 年时,人民币一反之前稳健上涨的走势,发生好几轮急遽的贬值;在此期间,许多客户因为投资的巨额损失,寻求本所律师的协助。

其实,若投资人仅是投资货币,汇率的变动并不会造成这么巨大的亏损,这些客户都是和 TRF 这种投资工具有关。

简而言之,TRF 是一种汇率选择权,和银行对赌某种汇率的走势;一但猜错,赔率往往要乘以杠杆倍数。在 2014 年前,人民币多年走强,许多投资人买进大量 TRF,都是押人民币升值。

当人民币出现无预警的急贬,许多 TRF 合约中规定投资人无法赎回,甚至被要求补缴保证金,部分客户不愿或不能支付,于是直接违约。

由于许多投资人对于新型态投资工具的风险缺乏预期,也没有在损害发生时紧急处理的经验。有些人加码投资,结果赔更多。

而在另一方面,不少银行在销售、客户管理上也有疏失。例如财报真实性不足、未充分向客户揭露风险等。

/执业洞见/

在 2014-2016 年期间,国内银行估计有高达 2,000 亿元资产受 TRF 震荡影响波及,曝露在高度风险之下。

在这类型的案件中,本所律师曾多次代表投资人争取权益,进行金融仲裁、诉讼,透过金融评议中心机制成功减少投资损失;也曾协助银行端处理 TRF 案件,面对投资人的主张,调解双方损失补偿的条款。

在处理这类案例时,律师要能全面衡量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双方各有哪些筹码和资源。律师要能随着案件动态进展,一边进行法律争讼,同时进行庭外谈判。

通常,金融机构有资源和信息上的绝对优势。但若未善尽告知义务,有夸大或诈欺,应负的法律责任就相应提升。如果有违法、被主管机机裁罚,也会是法律攻防上的重大弱点。

在投资人这一边,并不见得规模大、资金多,就会在诉讼上占优势;反而,法官有可能认定大型投资机构有能力做分析判断,应该更高比例承担投资风险。

/本所经验/

这类争议不见得只能在法院处理,也可能送金融评议中心仲裁,争议双方达成折衷方案。在不同路径之间,律师应该要依照证据、涉及金额、客户的处理成本,提供最平衡的建议。

这几年来,本所处理 TRF 争议案件的知识、经验与标准流程,在台湾是最新、最完整的,也常常透过撰写专文和同业分享执业见解。

连动债、期货交易案件、证券投资全权委托等案件类别,本所多年以来均有深入研究,并且实关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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