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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專長
商務仲裁
法律顧問與金融仲裁人
台灣的法學教育中,很少著墨「仲裁」這個爭端解決機制,以致於許多律師也不熟悉。未能善加考量與運用「仲裁」途徑,很可能在法律爭議中浪費更多時間與金錢。
/仲裁效益/
在 2016 年初,因為匯率選擇權泡沫破裂,發生大量金融投資爭議,無論是投資人或是金融機構都陷入恐慌。那時律師公會財法委員會之中,本所律師提出這類案件適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在得到中華仲裁協會支持後,共同規劃此類案件最適合的仲裁程序、舉辦多場研討會和說明會。
因各方共同努力,仲裁成為當時處理投資爭議的主要管道,也避免市場混亂與損失的延燒擴大。
和法庭訴訟相比較,仲裁有以下好處:
1.時效性較優:一般仲裁案會在六個月內結案,金融仲裁則可以在三個月內有結果。相對來說,法院訴訟程序冗長,若敗訴一方屢次不服審判結果而上訴,可能拖很長時間。
2.保密性較優:若是一般法院審理,不但審理過程可供旁聽,而且判決書公開於網路可供下載。仲裁不需公開審理,判斷書不用公開,也就適合需要保密的案件。
3.專業度較優:在法院的審理中,法官不一定具備特定領域專業知識。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人由雙方挑選,面對高專業性與複雜度的案件,可以找最可靠的專家主持仲裁。
4.國際性較優:法院是高度地區性的機構,法律判斷只能依據一國的法律,法官不見得熟悉外文;在台灣打國際訴訟,所有的文件(包括佐證資料)都要譯成中文才能在法庭中運用。若是走仲裁程序,就可以使用外語文件,可引用各國最先進、最即時的法律見解,甚至仲裁人可以有多國背景。
/程序與資格/
一般法院,都是指派特定法官審理案件,不容當事人挑選。但是仲裁程序中,則是由爭議雙方選定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通常三人,部分情況也可一位仲裁人,大型公共工程可能由五人組成,並互相推選決定主任仲裁人。開庭過程類似法院,雙方提出證據,攻擊防禦,最後由仲裁人進行評議。
許多案件可以走仲裁,也可以選擇訴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當事人的律師熟悉仲裁與訴訟在制度和程序上的細微差異,才能做精確的選擇判斷。
仲裁人不一定要是律師,但要在特定專業領域得到廣泛的尊敬與肯定,並且擅長外(英)語、跨國法制。仲裁人在素質和公正性上都需要可信,恪守倫理規範,不能與當事人有利益關係。
隨著在台投資的日商數量上升,相關的仲裁案件需求也隨之增加,然而在台灣擁有日本仲裁資格的人卻不多,本所蔡昆洲律師即是少數擁有日本商事仲裁協會(JCAA)仲裁人資格之台灣律師,能有效協助客戶處理各事商務案件。
在中國大陸,有大量商務爭端案件,具備高度專業性,並且當事人可能分布於多個國家。因此,仲裁成為更受到倚重的爭端解決方式。為便利各方商務機構找尋合適的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 將商貿領域具備足夠資格的人士列名造冊,總共約有 1200 位,其中台灣籍只有 24 位。本所蔡昆洲律師在 2017 五月起,也被任命為其中之一,不但是台灣籍裡最年輕的,也是少數因金融專長被任命的仲裁員。
在仲裁案件中,無論是擔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是擔任金融貿易爭議項目的仲裁人,本所律師皆有豐富的經驗與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