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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資爭議

金融投資爭議

金融商品風險與爭議

金融業不斷推出新商品,其背後常是各種極為複雜的風險結構,對買方或賣方都是如此。本所擅於為客戶剖析風險因子,並在爭端發生時維護合理權益...

/案例背景/

在 2014-2016 年時,人民幣一反之前穩健上漲的走勢,發生好幾輪急遽的貶值;在此期間,許多客戶因為投資的鉅額損失,尋求本所律師的協助。 其實,若投資人僅是投資貨幣,匯率的變動並不會造成這麼鉅大的虧損,這些客戶都是和 TRF 這種投資工具有關。


簡而言之,TRF 是一種匯率選擇權,和銀行對賭某種匯率的走勢;一但猜錯,賠率往往要乘以槓桿倍數。在 2014 年前,人民幣多年走強,許多投資人買進大量 TRF,都是押人民幣升值。


當人民幣出現無預警的急貶,許多 TRF 合約中規定投資人無法贖回,甚至被要求補繳保證金,部分客戶不願或不能支付,於是直接違約。

由於許多投資人對於新型態投資工具的風險缺乏預期,也沒有在損害發生時緊急處理的經驗。有些人加碼投資,結果賠更多。


而在另一方面,不少銀行在銷售、客戶管理上也有疏失。例如財報真實性不足、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風險等。

/執業洞見/

在 2014-2016 年期間,國內銀行估計有高達 2,000 億元資產受 TRF 震盪影響波及,曝露在高度風險之下。

在這類型的案件中,本所律師曾多次代表投資人爭取權益,進行金融仲裁、訴訟,透過金融評議中心機制成功減少投資損失;也曾協助銀行端處理 TRF 案件,面對投資人的主張,調解雙方損失補償的條款。

在處理這類案例時,律師要能全面衡量投資人和金融機構雙方各有哪些籌碼和資源。律師要能隨著案件動態進展,一邊進行法律爭訟,同時進行庭外談判。

通常,金融機構有資源和資訊上的絕對優勢。但若未善盡告知義務,有誇大或詐欺,應負的法律責任就相應提升。如果有違法、被主管機機裁罰,也會是法律攻防上的重大弱點。

在投資人這一邊,並不見得規模大、資金多,就會在訴訟上佔優勢;反而,法官有可能認定大型投資機構有能力做分析判斷,應該更高比例承擔投資風險。

/本所經驗/

這類爭議不見得只能在法院處理,也可能送金融評議中心仲裁,爭議雙方達成折衷方案。在不同路徑之間,律師應該要依照證據、涉及金額、客戶的處理成本,提供最平衡的建議。

這幾年來,本所處理 TRF 爭議案件的知識、經驗與標準流程,在台灣是最新、最完整的,也常常透過撰寫專文和同業分享執業見解。

連動債、期貨交易案件、證券投資全權委託等案件類別,本所多年以來均有深入研究,並且實關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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