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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專長
智財案件
資本市場及企業併購
在大量併購案件、商業糾紛與競爭之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等智財項目,一開始不見得是主要目標,卻也能成為極為重要的策略因素。除了法規外,主責律師需要對商業策略與實務非常熟悉。
許多人會以為演藝、出版等行業,才會用到智慧財產 (IP) 相關規範。這就大錯特錯了。
在大量併購案件、商業糾紛與競爭之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等智財項目,一開始不見得是主要目標,卻也能成為極為重要的策略因素。
/實務案例/
某美國企業曾委託本所與台灣公司進行訴訟,原本的主軸是關於貨款和產品瑕疵的糾紛,但後來發現,台灣公司把美國企業的設計圖另交給別的製造商,進行生產之後販賣,於是又將專利與著作權納入訴訟內容。
在另一個案件中,本所的客戶是一家丹麥的知名音響品牌,在與台灣的通路商結束代理合作後,通路商卻繼續販賣該品牌商品,這也是侵害商標。本所快速地向法院聲請,扣押其貨品,立刻停止了侵權販賣行為。
本所也曾代理跨國快銷品公司利潔時,清查網購平台上的仿冒廠商,發律師警告函到網購平台,第一時間將商品下架,再進行起訴。
當提出侵權訴訟時,常可以動用禁制令,扣押貨品,禁止商品銷售或輸出,同時對方將背負刑事責任的壓力,這可在商業上、心理上快速造成顯著的打擊效果,維護本身商業權益,在企業競爭中是重要的策略工具。
/衍生規範/
與智財相關的衍生規範在全球範圍內日益增加且嚴密。例如台灣 2013 年制訂的《營業祕密法》,禁止競爭企業間竊取營業機密,違反者會被處以相當重的刑事責任。本所在相關案件中,代表過起訴方,以及被訴方,具有豐富的經驗。
美國有相似的《商業監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內容更加嚴苛,即使沒有竊取商業情資的犯罪事實,只要顯示「有意圖」,就可能受到「預防性處罰」。和美國企業相競爭的台灣廠商,應該密切注意此類法律的發展。
在大部分的併購案之中,智慧財產常是重要的資產項目。律師要能協助確認商標、專利、著作權確實存在,並且能順利移轉。執行併購業務的律師,即使不主打智財,也需要具備相關知識。
/商務策略/
《著作權法》是一套很「活潑」的法律,前半是對創作者的權利保護,後半段是對於合理使用的規範,兩者在目標上是相對的。律師在援用《著作權法》時,不能只刻版地望文生意,而需要理解《著作權法》的整體法意,方可以進行精準地法律判斷。
此外,智慧財產的爭端,往往不是為了爭是非,而是商業策略的一環。作為律師,不能僵硬地把勝訴定為唯一目標,而需要靈活應變,藉由訴訟迫使對方妥協、談判,達成合作。因此,操作智財法的律師,需要非常熟悉商業實務,才能以前瞻的視野,為客戶規劃法務與商務的整體策略。
由於業界日益體會到,法院在智財相關案件的處理上,速度偏慢、理賠數額往往不合理,因此愈來愈多企業在涉及智財的爭議案件中,採用仲裁方式解決;這也是本所富於經驗的服務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