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以積極作為結束長榮航空罷工事件
(原文發表時間:2019/07/01;本文同步刊登在: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190701/PRHNPNCWYC4AMGAAVQBNUI455I/ )
原本上週五時,空服員工會回應接受長榮航空公司的方案後,大眾猜想這次罷工應該就要落幕了,但沒料到長榮航空堅持懲處在外站加入罷工的18名空服員,造成協商破局。這次長榮航空罷工的情勢失控,恐怕會沒完沒了,據說長榮航空的損失已經超過新台幣18億元,這筆巨額損失該找誰算帳呢?作者在三年前曾就華航罷工事作有過以下分析,此次長榮航空罷工事件同樣適用:
航空公司此次因空服員罷工行動付出嚴重代價,不僅是業務上及財務上遭受損失,其商譽及企業形象更是受到莫大傷害。《公司法》明文要求公司董事及高階經理人負有忠實義務及專業的注意義務,並應承擔因違反義務所衍生的民事責任。特別是董事及經理人在決策或執行時,有明顯違反「經營判斷法則」的情形,例如決策逾越其權限、基於惡意或個人利益考量、決策時未充分考量相關資訊,或有濫用經營權力的情況,更應該為公司的損失負責。
雖說長榮航空公司的持股情形是相對集中,但是除了長榮集團以外,尚有其他股東存在,這些股東的權益也應該獲得重視。目前公司派的主要持股是長榮國際公司的11.32%、長榮海運公司的16%,然而張國煒派持股10.65%,以及政府持股約1.55%、勞退基金2%,均已符合《公司法》第214條股東向董事訴請賠償的資格要件,甚至已達到《公司法》第200條董事解任訴訟的持股門檻。即使是從維護政府基金投資權益的觀點,政府也不應再置身事外。
此外,雖然長榮航空的董事會到下一屆才需要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但現有三席獨董是否有達到《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對公司治理的要求,完全可以從法律觀點予以審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既然負有監督獨立董事及健全公司治理的職責,是否應進一步瞭解長榮航空董事,有沒有維護小股東們的權益,或是已明顯失職。
最後,長榮航空的主要股東長榮國際、長榮海運,後面主要是由長榮基金會、張榮發基金會所控股,剛剛立法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對於財團法人基金會經營公司的情形,有相當多的法律規範及政策工具可用,主管機關別再一付事不關已的樣子,否則只是再次反映出執政黨政府長期以來被批評的內政問題,以及面對重大爭議時,經常陷入的不表態、不知所措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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