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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醫護當然可來台協助醫療 / 蔡昆洲律師

日本醫護當然可來台協助醫療 (原標題:八仙塵爆事故引發的緊急醫療救護法律爭議)

作者:蔡昆洲律師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06/641950/

八仙塵爆事故傷患至今仍在加護病房生死一線,更有超過230名傷患已至病危狀態。然而6月27日事故發生後到現在,醫療現場完全依賴第一線醫護人員不眠不休、日以繼夜地救助傷患,但若政府主管機關未能在後勤支援及制度面上給予支持,僅是要求醫護人員全心全力奉獻及自我犧牲,不論是對於命在旦夕的傷患,或為搶救人命與死神拔河的醫護人員,都是一種打擊,甚至傷害。這次日本醫護人員有意來台協助塵爆傷患的緊急醫護,卻遭到衛福部拒絕就是一例。

發生粉塵爆炸事件後,作為醫療主管機關的衛生福利部立即啟動「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並要求北區縣市醫療院所全面整備收治傷患。由於受傷人數眾多、病危人數超過200人,日本醫界主動發起關心,欲支援10名醫師、50名護理人力到台灣,但衛福部卻以《醫師法》規定,認定國外醫師不能在台執業,僅能做諮詢、指導等工作,致使日本醫界好意對台灣疲憊緊繃的醫護人力無法發揮有效幫助。

我國早在民國84年就制訂施行《緊急醫療救護法》,作為「建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及「緊急醫療現場指揮調度」的法律依據,且於102年依據醫療機構的實務經驗大幅進行修正,以符合實際需求。所以從法律觀點來看,衛福部在此次八仙塵爆事故中,顯然未妥善運用該法授予主管機關的權限。才會將本可紓解醫護壓力的機會,排拒於生死之門外。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法律允許緊急醫療現場創造出一個例外狀況,進行緊急醫療救護並不限於醫療人員,當然更沒有道理將具有醫護能力的專業人士,以未具我國執照為由排除在外,衛福部作為醫事主管機關,不該把行政管制放在人命救護之前。況且,該法第14條之2已明訂緊急醫療的情形適用法律上「緊急避難原則」,更明確規範在此例外情形時,排除相關人員可能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衛福部原可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以「緊急醫療」為由,同意讓日本醫護人力來台進行協助醫療。然而,衛福部竟消極地以《醫師法》否決了紓解醫護壓力、更多傷患得到存活機會的可能性,實在令人感到不解與遺憾。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法律議題是,在八仙塵爆事故發生後,有醫院作為距離事故地點最近的區域醫院,可否拒絕收治塵爆傷患?其實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0條,救護救災指揮中心得派遣、指示當地醫院的醫護人員,醫院不得無故拒絕。救護救災指揮中心是否充分發揮醫療資源,令距離事故地最近的區域醫院加入緊急醫療中,也非常值得商榷。

衛福部是緊急醫療救護的主管機關,對於相關法令的規範及適用,竟是如此陌生,隨著塵爆事故醫療現場的狀況日益惡化,恐怕會有更加荒腔走板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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