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pagetag.png
maintitle_bk.png
律師見解
/繁體中文/律師見解
  • 作家相片Enlighten Law Group - 尚澄法律事務所

兆豐銀在美遭罰57億元對台灣金融業的警訊

兆豐銀在美遭罰57億元對台灣金融業的警訊

作者:蔡昆洲律師(本文刊登於105年8月23日工商時報)(歡迎與我們聯絡)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紐約州金融局(Dept. of Financial Service,DFS)裁罰1.8億美元(相當於57億台幣)的消息傳回國內,造成極大震撼,除了裁罰金額是國內銀行未曾有過的高額之外,因兆豐銀不論是規模、業務及獲利情形,均是國內商業銀行的前幾名,在我國亦是金融監理及法令遵循的優等生,不論是先前的雷曼兄弟連動債或近期的人民幣TRF/DKO投資糾紛,該行均極少發生爭議,不禁令人想問究竟發生什麼事?

依據紐約州金融局措詞強硬的協議處分書(consent order),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的違規事實可以總結為內控不佳、未依洗錢防制規定申報與巴拿馬分行的可疑匯款、未確實執行客戶實地查核、風險評估政策不當、總部未落實監督、未正視回應金融局的金檢等,並可以歸納出三項重大缺失:一是未有適當的法令遵循制度及人事,對美國銀行保密法與洗錢防制法(BSA/AML)缺乏認識和有效執行;二是與兩家巴拿馬分行之間有多筆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甚至前不久發生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s)醜聞的律師事務所也牽涉其中;三是漠視金融局的金檢報告,否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情節之外,還曲解法令規範要求。尤其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更是兆豐紐約分行被從重處罰的主因之一。

除了可以從銀行內控制度及金融監理層面分析前述未落實法規遵循及違反美國BSA/AML法令等問題外,對於國內金融業而言,從法律風險管理層面,還可以看到這個事件其他幾個值得討論的議題:國際銀行業務的跨國監理問題、銀行的危機管理能力及處理機制必要性、金融機構開發海外市場的風險及成本評估的再檢視。

兆豐紐約分行於2015年遭紐約州金融局執行金檢,並於2016年2月收到金檢報告,然遲至2016年5月份才將報告轉知國內金管會,並直到7月份確定將受罰時,才向金管會報告災情,金管會方與紐約金融局聯繫。金管會本有協同監理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的權責,且需要適時監督以防範國內金融市場同樣發生問題;另一方面,因兆豐銀未即時通知,金管會也沒辦法適時協助與國外監理機關溝通,或是指導兆豐銀如何配合國外金檢,也是造成本次事件的損害擴大。

此外,兆豐銀有無諮詢紐約金融業的律師事務所及政府公關公司,與監理機關之間有無良好溝通管道,以充分理解當地監理及執法文化,對於這次裁罰的結果可能也是具有關鍵性的影響。而其內部的危機處理機制,在紐約州金融局金檢後是否有效反應,或是能否即時找到外部支援以降低銀行的損失,均是在此危機發生時應著眼的重點。

國內銀行在開設海外分行時,多半著眼於新業務的開發,在風險管理是否有考慮到法律風險,包括如發生違規情形所可能遭受的裁罰損失,在進行成本評估時,是否有將在當地進行法令遵循的成本計入,相信在未來都將列為各銀行發展海外業務時的重點考量。特別是此次兆豐銀遭到裁罰的事件,反映出一個遠比高額罰款更加值得我們憂心的問題:台灣的金融機構如果要出國打亞洲盃,甚至國際盃比賽,我們準備好了嗎?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