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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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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律師實習問題 (4/10更新)

新進律師找不到實習機會,甚至可能會出現付費實習的問題,今天在律師群組裡吵得沸沸揚揚的,但是大家是否知道律師如何完成實習其實是由律師公會所決定及管理的(律師法第7條第3項)。

律師實習問題也曾經對我造成極大的困擾。是這樣的,在從事律師工作以前,我擔任過司法人員,作過中央政府法制人員,也在企業當過法務,但是上面這些經歷竟然沒有任何一項可以充抵律師實習的要求。我找遍相關的法令函釋,律師公會及法務部給的理由是:律師實習不僅是學習法律專業,更重要的是可以學習到如何經營事務所(如果有任何人在律師實習時,有從指導律師學到如何經營事務所的,煩請報上名來讓我膜拜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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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初任律師時的學經歷,就算去大所擔任資深律師或初級合夥人也是綽綽有餘,然而就因為卡了一個律師實習的要求,終究和這些機會失之交臂。我因為覺得這個規定毫無道理,曾循官方管道向法務部反映,表示應合理增加實習的管道,結果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加了一個法扶實習可充抵律師實習的規定(所以在法扶當實習生可以學到事務所經營方法,倒是教教我要怎麼學?)

回歸到根本性的問題:為何要有律師實習制度?是要增加進入律師市場的門檻嗎?應該是為了提高或確保執業律師的素質吧。但身為執業律師的你我捫心自問,普遍而言實習制度對律師的專業能力及執業技能有實質提升嗎?有沒有其他更適切、更有效的方式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如果實習制度的效益有限,有必要用這樣的方式限制律師的執業自由嗎?

律師公會作為律師自治團體及律師訓練的權責機關,有義務認真地回答這個問題。

StartFragment圖片來源:https://goo.gl/deDuVEEndFragment

4/10 Update

實習問題是一個明顯可以反映出律師世代差異的議題:對年輕/新進律師而言,實習律師薪資過低、甚至找不到實習機會的問題,進一步地壓縮或限制初任律師的薪資水準,另方面也造成事務所法務人員職缺減少和起薪降低的問題。但是對資深律師或大所而言,便宜甚至不支薪的實習律師,正好可以提供大量、低價的勞動力和新鮮的肝臟。而它造成的定錨效應,也有助於壓低受雇律師的薪資水準。

於是乎,我們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雖然法律界多次有呼籲應該要廣開律師實習的管道,一方面疏解實習機會不足的問題,二方面也是配合律師工作的變化,但公會始終以種種奇怪的理由拒絕改變,一直到年輕/新進律師的反彈越來越大,一直到選舉的競爭壓力出現,才終於增加企業法務工作作為實習管道。企業法務經驗可以抵免律師事務所實習這件事,已經講了N年了,但是一直到這次公會理監事選舉才有動作,可見有選舉的競爭壓力真的是有差。

既然如此,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期待:如果律師公會不是特定團隊全面執政時,是不是會更加積極的為會員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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