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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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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蔡昆洲主持律師

徐乃麟飆罵事件的重點,是「職場霸凌」!

原文出處:天下雜誌 獨立評論「點亮法律」專欄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14/article/6192

華視綜藝節目主持人徐乃麟在節目錄製現場暴罵藝人唐從聖的事件,因華視內部員工流出側錄影片而受到高度關注。當事人及華視大概無論如何都想不到,這個事件會引發這麼大的風波及受到這麼多的矚目。華視高層還為此事造成徐乃麟困擾及公眾觀感不佳道歉,甚至聲稱要懲處流出影片的員工,完全沒有理解到這件事之所以引起公憤,正是因為這個事件就是典型的「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

在台灣不良的職場環境裡,幾乎所有人都經歷過程度不一的職場霸凌或言語侮辱,因此對於影片中的情景均感到氣憤不已,對唐從聖的處境也有更多的同情。

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言語誹謗,社會輿論或司法自有評斷,但更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是,面對這樣的職場霸凌,華視身為製作該節目的事業單位難道沒有制止或賠償的義務嗎?

▍雇主有責任防止勞工受到侵害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雇主、事業主及負責人有義務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在特別工作場所內工作的人都包括在內,雇主等應預防勞工及其他工作者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並且必須採取預防暴力的措施。

這些法令的立法用意就是為了防範職場暴力、職場霸凌的發生,所以這次事件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華視在節目錄製現場提供保護及預防措施,並非如勞動部所說的,因為唐從聖不是華視的員工,就不受相關法律規範的保護。對於他在節目現場所受到的職場暴力,自然也有權向華視請求賠償。

因此,從法律人的觀點,這整件事的重點就是職場霸凌,沒有其他,更不需要檢討受害者,說當事人應該如何避免衝突,或爭論這是不是世代之爭等等的問題。本來在任何場域中,就沒有任何人可以對另外一個人用這樣的話進行言語侮辱。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歐美國家,絕對會引起嚴重的訴訟問題。

但是華視不但沒有針對職場暴力的行為進行處理,居然還毫無法治觀念、價值觀錯亂地聲稱要懲處把影片流出去的員工,甚至還有部分言論合理化說這是經常會發生的,整個事件發展至今簡直是離譜到極點。

▍華視能不能懲罰側錄員工?

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已明文保障勞工有申訴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的權利,更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予以開除或懲處。華視聲稱要懲處甚至開除流出影片的內部員工,先不論這在輿論或公關操作上是相當不智的一件事,單就法律面而言,如果事件中的華視員工是以側錄影片的方式保存申訴或自保用的證據,即使華視主張懲處或開除是基於員工違反工作規則,但如此明顯的事後算帳,可能將會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條款及禁止權利濫用等法律原則,並有違勞基法對於工作規則的限制,更是明確地觸犯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工申訴權利。

台灣的勞工權益不彰、勞動環境惡劣,並非單純是一例一休等勞動條件問題,例如普遍存在的職場霸凌或層出不窮的性騷擾,台灣的企業法制觀念尚有待加強,惡質的職場文化也亟需改變,不應容許任何暴力丶霸凌或是歧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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